刑辯律師發現事實之道:“化整為零”
來源:譚淼律師刑辯心法 作者:
2012年,律師執業第二個年頭,筆者在江西省新余市辦理過一個侵犯商業秘密的刑事案件[1];景盖槭沁@樣的,被告人是一位機械工程師,早年在內蒙古赤峰市某全民所有制企業A公司工作,專門負責研發生產螺桿膨脹動力機。后該國企因經營不善而倒閉,這位工程師由于有一技之長而被江西新余某民企B公司高薪聘請,在該企業負責生產螺桿膨脹動力機。二年后,該工程師與B公司不和,便另謀出路,到了另一家民企C公司,仍然負責生產螺桿膨脹動力機。B公司遂報警,認為該工程師將B公司的螺桿膨脹動力機生產技術用于C公司,侵犯了其商業秘密。
這是我第一次接觸侵犯商業秘密案,又是文科生去解決一個工科問題,心里多少有點發怵,沒有辦法,惟有迎難而上。
第一個回合談權利。法律人的慣性思維就是講權利,刑法第219條[2]明確規定,“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是侵犯商業秘密罪。受這一罪狀描述的啟發,筆者首先想到的辯護策略就是從權利角度來破解控方的有罪指控,具體而言,就是工程師掌握的螺桿膨脹動力機生產技術并不是從B公司那里竊取的,而是其在A企業工作期間就已經完全掌握了。B公司正是看中這一點,才高薪聘請把工程師挖過來。因此,B企業的螺桿膨脹動力機生產技術不是其自行研發的,而是工程師從老東家那里帶過來的。故B企業不是涉案商業秘密的權利人,也就不應是本案被害人。既然B企業不是被害人,那么工程師也就不應是本案被告人。
第二回合還是回到技術問題。公訴人一計不成,再生一計,提出一個新觀點,即A企業當年只有2種型號,而B企業擁有4種型號。刨除A企業的2個型號,新的2個型號總不是A企業曾經擁有的,而是B公司自己獨立研發的,工程師至少侵犯了這兩個新型號的商業秘密。于是本案的爭議焦點就從權利之爭又回到了技術問題,即如果新的兩個型號與舊的兩個型號本質上是一樣的,則不存在侵犯商業秘密,否則就存在侵犯商業秘密。筆者則以變制變,也提出了新的無罪辯護觀點,即新的兩個型號與舊的兩個型號在技術上并無二致,B企業生產的四種型號螺桿膨脹動力機在技術上并無任何實質性差別,是完全相同的。
首先,我們應該根據循名責實原則來認定螺桿膨脹動力機的型號問題,才能明確所討論的對象。企業按照自己的命名規則來命名螺桿膨脹動力機的不同型號,屬于其經營自主權,本是無可厚非。不過,我們絕不應根據名稱不同就斷定這兩家企業的螺桿膨脹動力機是完全不同的產品。
A企業是按照螺桿膨脹動力機的輸出功率來確定其產品系列的。例如,LF150型、LD700型。其中“LF”是螺桿發電的漢語拼音縮寫,LD是螺桿動力的漢語拼音縮寫。
B企業則是按照螺桿膨脹動力機的轉子直徑大小不同,將其分為四個不同型號,即250型、321型、408型和500型。250型的轉子直徑是255mm;321型的轉子直徑是321.3mm;408/400型的轉子直徑是408mm;500型的轉子直徑是510mm。
判斷這四種型號螺桿膨脹動力機的異同,似乎是一個純粹的機械專業問題。隔行如隔山,但隔行不隔理。如何正確判斷不同型號的異同問題,則涉及到一個認識方法問題。筆者當時靈光一閃,想出了一個絕妙的判斷方法,那就是將B公司的四種型號全部拆解,化整為零,再將相同的零部件排成一溜,然后就很容易得出一個判斷,即不同型號螺桿膨脹動力機的零部件只不過是大小不同,其結構完全一致。筆者進而判斷,涉案四種型號的螺桿膨脹動力機在工作原理上沒有任何實質區別,其區別不過是轉子直徑的大小不同而已。
A企業的LF150型則相當于B企業的250型和300型,而A企業的LD700型則相當于B企業的500型和400型。生產這些不同型號的螺桿膨脹動力機,是毫無創造性的勞動,本領域任何一位普通技術人員完全可以根據一個固定的計算公式推算出來,并無任何技術難度。正如一個生活常識,同一款鞋子尺碼大小不同,但價格一樣,因為制作不同尺碼的鞋子是簡單的重復性勞動。這個生動的比喻就能形象地說明本案的型號問題。
筆者通過“化整為零”的方法來發現客觀真相,取得了較好的辯護效果。一審法院判處工程師犯有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五年有期徒刑。雖然二審法院仍然判定該工程師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但刑期由五年有期徒刑改為一年六個月,關多久判多久,最終“實報實銷”。
總結本案的辯護過程,筆者的感悟是,當我們從整體上一時無法認識某個事物時,不妨及時改變思路,化整為零,通過對局部的認識來達到對整體的認識,也許問題就能迎刃而解。這一種辯護思路的哲學基礎就是整體與部分的辯證關系。世界是普遍聯系和永恒發展的。整體與部分就是從一個側面反映世界聯系和發展的一對重要邏輯范疇,它對于我們認識世界和改造世界具有重要的方法論意義。
整體與部分是互相對立、互相依存的;ハ鄬α⑹侵,整體不是部分,部分不是整體;ハ嘁来媸侵,整體是部分合成的整體,部分是整體分為的部分,因此,只能以整體來界定部分,以部分來界定整體。整體與部分這種互相對立、互相依存的辯證關系是綜合與分析思維方法的客觀基礎。由于整體是由部分構成的,因而在思維中可以把整體分解為各個部分,弄清楚它們的功能和它們之間的聯系,然后再經過綜合達到對整體的完整的認識。[3] 同樣,我們在認識個別事物時,不要忘記它同周圍相關事物的相互聯系和相互作用;在研究某個部分時,也不要忘記它同整體(系統)以及整體中其他部分之間的聯系。割斷聯系,就看不清任何一個最簡單的事物;拋開整體,就弄不明組成它的各個部分。
整體與部分辯證關系的哲思,讓筆者聯想到一則有趣的故事。有一位戰士在服役時,聽老班長講一個道理,就是“鋸斷的木頭好抬”。在深山里被伐倒的木頭,整體運下山非常困難,但若削枝留干,按所需尺寸鋸成多段,運輸起來就容易多了。面對復雜問題,乍一看難以下手,若對其進行合理分解,再一口一口去吃,就不會望“難”興嘆了。諸事皆同理。刑辯工作艱難無比,簡直是挑戰不可能。但只要我們刑辯律師沉著冷靜,將困難挑戰一一吃透,把復雜問題簡單化,抽象問題具體化,最終就能變不可能為可能,有效辯護亦可期。
[1] 陳某某侵犯商業秘密案起訴書案號:渝檢刑訴(2012)114號。該案的一審法院是新余市渝水區人民法院,一審刑事判決書案號:(2012)渝刑初字第00201號。二審法院是新余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刑事判決書案號:(2012)余刑二終字第00050號。
[2] 《刑法修正案(十一)》以前的罪狀描述。
[3] 肖前主編,黃枬森、陳晏清副主編:《馬克思主義哲學原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17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