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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套路貸”刑事案件的兩點思考
    來源:譚淼律師刑辯心法 作者:譚淼

      “套路貸”犯罪是2018年至2020年為期三年的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重點打擊對象。為了準確打擊“套路貸”活動,就應當根據相關司法解釋來仔細辨析“套路貸”與高利貸的本質區別。本文僅就如何理解“套路貸”與高利貸的區別,以及辦理“套路貸”型詐騙案所面臨的特殊問題提出自己的淺見,請教于方家。

      一、“套路貸”與高利貸的異同

      民間借貸是一個復雜的社會現象,更是一個復雜的法律問題。何為高利貸,何為“套路貸”,是一個法律定性問題,需要司法解釋加以界定。

      為了進一步規范民間借貸行為,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5〕18號,已被修改[1]);2018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又頒布了《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通知》(法發〔2018〕215號)。這些民事司法解釋為準確界定民間借貸中的高利貸行為提供了依據。而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頒布的《關于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9〕11號)則明確界定了“套路貸”犯罪行為,并明確規定,“套路貸”犯罪一般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根據上述民事和刑事司法解釋,我們對“套路貸”和高利貸有了如下認識。

      1.高利貸體現了出借人與借款人雙方的意思自治,借款行為本身及法定幅度內的利息是受法律保護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5〕18號),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即高利貸本金及法定利息受法律保護,超過法定的高額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護。

      2.“套路貸”本質上屬于違法犯罪行為,故借款本金和利息均不受法律保護,因為本金是其犯罪工具,應予以沒收,而利息作為違法所得則應予以追繳。

      本文嘗試用表格形式來說明兩者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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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表格能夠清楚地表明,民間借貸一旦被認定為“套路貸”,就意味著借貸雙方約定的利息的合法性被全盤否定了,無論是法定的最高利率以內的利息部分,還是超出法定最高利率部分的高利息部分,均屬于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范圍。

      從定性的角度仔細辨析兩個相近的法律概念,是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重要方法,自然也是重要的辯護方法。辨析兩個相近的法律概念的辦法,不妨采用同樣的邏輯結構來加以分析。如上圖所示,首先從本金和利息這樣的邏輯框架來分析高利貸和套路貸;然后進一步將利息又區分為合法部分和非法部分。通過這兩個步驟,高利貸與套路貸的異同就一清二楚了,結論就是套路貸的利息全部是非法的,均不予保護,而高利貸法定最高利率以內的利息是合法有效的,受到法律保護。

      二、將套路貸認定為詐騙罪必須嚴格區分本金和利息

      筆者曾經在山東省濰坊市辦理過一起涉黑案件,該起涉黑案件的主要行為模式就是放高利貸,這一行為被司法機關認定為詐騙罪。起訴意見書明確區分了本金和利息,而起訴書不再明確區分這兩個法律概念。具體而言,即該案起訴意見書[2]中使用了“實際收回本金”和“實際收回利息”這兩個概念。而起訴書[3]則將本金和利息混為一談,使用了“可能收回金額”這一模糊概念。而“可能收回金額”這個概念還是與本金和利息有著割不斷理還亂的內在聯系。

      我的辯護觀點是,起訴書指控套路貸行為人曹某某犯有詐騙罪,是指其非法占有“他人”財產,而本案中“他人”的財產具體體現形式,就是“利息”,換言之,就是指控行為人以“利息”的形式非法占有“他人”財產。因此,起訴書指控曹某某犯有詐騙罪,就有必要嚴格區分本金和利息這兩個重要的法律概念。

      一旦法院最終認定曹某某犯有詐騙罪,作為犯罪后果,本金和利息均要交由辦案機關處置,因為本金是“套路貸”的犯罪工具,而“利息”則是詐騙罪的違法所得。但無論如何,公訴機關在指控犯罪的環節,是絕不應該將結果與原因混為一談的,否則既無法對行為是否構成詐騙罪作出定性分析,也無法對詐騙數額作出定量分析。在本案中,起訴書恰好犯了倒果為因的邏輯錯誤,公訴機關實際上行使了審判機關的定罪權,起訴書實質上起到了定罪的作用。

      在本案中,我并未與公訴機關糾纏于起訴書認定的本金和利息金額的準確性,而是另辟蹊徑,從宏觀上討論公訴機關不區分本金和利息的定罪邏輯是否正確,明確指出這種指控方式犯了倒果為因的邏輯錯誤。這是我通過細心比較《起訴意見書》與《起訴書》的每一個細微變化才發現的。起訴書的用語變化,說明公訴機關已經注意到了這個重大問題,只是無法自圓其說而已。不過,真正的問題終歸是無法掩蓋的。

      三、小結

      常言道,細節決定命運。這一句話只是說明了“知其然”,而未說明“知其所以然”。并非任何一個細節都能夠決定命運,而只有個別的關鍵細節才能夠決定命運。為何此細節能夠決定命運,而彼細節又不能決定命運?能夠決定命運的那個關鍵細節背后究竟蘊藏著什么力量?筆者以為,那是邏輯的力量——邏輯有千鈞之力。一個事物固然有無數個細節,而邏輯則只能是一個,正是這個一以貫之的邏輯才是那個決定命運的力量。

      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本是一體兩面,兩者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鴻溝,因此事實之辯與法律之辯應該有機結合。如果事實之辯糾纏于細節,很可能失去方向感。本案辯護工作的新意,在于將事實問題盡可能加以抽象化,逐漸上升為法律問題,使事實之辯抽象化、法律化,避免在事實問題上糾纏不休。

      在刑事案件中,所謂細節,其實只不過是事實問題的代名詞,而邏輯則是法律問題的代名詞。事實問題是個性問題,而法律問題則是共性問題。解決了一個法律問題,就等于解決了這一類問題,其社會影響力自然更為廣泛。

      正確處理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需要我們充分運用抽象思維能力。所謂抽象,就是在思維中舍棄具象,從個別走向一般,從特殊走向普遍。這是一個將感覺知覺中表象的東西去粗取精、去偽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思維加工過程。

      抽象與具體并不相互排斥。正如李瑞環同志在《學哲學用哲學》一書中提出的一個觀點,即“講原則而不空洞,講具體而不瑣碎”。抽象只不過是盡可能去粗取精、去偽存真的過程,是一個不斷接近事物本質的過程。抽象的目的,本就是提煉出一類事物的本質。當然,抽象和抽象化是兩回事,抽象化是一種病態或者不合理的抽象,而合理的、科學的抽象則是力求超越事物個別的、本身的、表層的東西,而把它普遍的、共同的、深層的東西,把它提煉出來形成概念、范疇,這是哲學抽象的特點[4]。因此,透過現象看本質,通過細節把握邏輯,是一個重要的刑辯方法,需要我們不斷訓練這種抽象思維能力。

      [1]該司法解釋已被法釋〔2020〕6號、法釋〔2020〕17號修改,本文發布時法定利率紅線為“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因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期間辦案機關依照法釋〔2015〕18號認定利率紅線為36%,故本文沿用該標準進行論述。

      [2]該案起訴意見書案號:濰公刑訴字〔2018〕001號。

      [3]該案起訴書案號:濰檢公一刑訴字〔2018〕58號。該案一審判決書案號:(2018)魯07刑初72號刑事判決書。

      [4]李德順主編:《走近哲學--練就發現的眼睛》,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3年版,第2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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