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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現事實:從被告人到被害人
    來源:譚淼律師刑辯心法 作者:譚淼

      被告人和被害人是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1],他們針鋒相對,勢不兩立。然而,現實世界的復雜性遠超我們的想象,在有的案件中,被告人與被害人的區分并不總是那么涇渭分明、不可逾越。因此,刑辯律師有時不僅要為被告人作無罪辯護,還有必要進一步確定其被害人角色。如果能夠做到角色反轉,不僅能給人耳目一新的感覺,還能實現案情的戲劇性大逆轉。

      一、一起騙取貸款案的角色反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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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舒某向王某表示,自己有銀行人脈可以辦理貸款,于是兩人約定,雙方先簽訂一份煤炭買賣合同,再由舒某持該合同向某商業銀行辦理商業匯票貼現業務,兩人一起瓜分這筆貸款,貸款到期后再共同還貸。

      于是王某便與舒某簽訂了一份煤炭買賣合同,并開具商業匯票,然后就傻傻地苦等舒某疏通關系,獲得銀行貸款。直到票據到期之時,涉案銀行上門催債,要求王某償還到期貸款,王某方才大夢初醒,原來舒某早已獲得這筆3億元貸款,但其并未與王某平分,而是私自獨吞。這便是本案的案中案。

      案發后,警方以騙取貸款罪對王某和舒某兩人立案偵查。

     。ǘ┺q護思路

      筆者的辯護觀點是,王某不僅不是騙取貸款案的被告人,反而是詐騙案的被害人,舒某就是這起詐騙案的被告人!那么舒某是如何欺騙王某的呢?

      首先,依據商業銀行法及其相關規定,銀行業在商業承兌匯票貼現業務中要求貼現申請人提交全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2]。該規定的目的就在于保證貨物貿易的真實性。涉案銀行員工收到商業承兌匯票和申請貼現貸款資料后,并未依法要求舒某提供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就直接違規為其辦理了商業匯票貼現業務,發放銀行貸款3億元。

      其次,在本案中,王某提供的擔保是一家國有商業銀行的二級分行出具的保兌保函。通常而言,這種保兌保函,銀行的二級分行是無權出具的,但涉案銀行仍然依據二級分行出具的一份保兌保函辦理了該筆商業匯票貼現業務。

      再次,涉案銀行員工事先向舒某提出一個條件,即舒某取得3億元貸款后,必須將1.5億元存入該涉案銀行,以幫助其完成存款任務。

      最后,舒某曾經欺騙過王某一次。這一次舒某又欺騙了王某。不過,與其說王某再一次輕信了舒某,倒不如說他相信的是法律,相信涉案銀行員工一定會遵紀守法,而不會弄虛作假欺騙他。很不幸的是,他不僅再次被舒某騙了,還被那些違規操作的銀行員工騙了。所以說,在這筆3億元商業匯票貼現業務中,不是王某與舒某合謀欺騙了銀行,而是銀行員工與舒某合謀欺騙了王某。這一切不是王某與舒某雙方事先約定的內容,完全出乎王某的意料。因此,他不應對這筆3億元銀行貸款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更不應承擔騙取貸款罪的刑事責任。

      二、一起行賄案的角色反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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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被告人許某為中標某市轄區的一個廉租房小區項目,向該區區長李某先后兩次行賄,共計40萬元。但該項目最終卻被另一個行賄人中標,而許某甚至連該項目的招投標信息都未能及時獲得。

     。ǘ┺q護思路

      賄賂犯罪的本質是權錢交易。盡管這種交易是非法的,但在交易雙方看來,這種非法交易仍應遵循等價交換的原則。從受賄人立場來看,該廉租房項目是一塊“肥肉”,其內心當然希望價高者得之。根據這個生活常識,筆者就從行賄人聯想到受賄人,便向法院申請調取受賄人的刑事判決書[3],而這個刑事判決書就明確提及另一個行賄人,于是我又順藤摸瓜,順利找到了另一個行賄人的刑事判決書[4],從而還原了整個故事,即受賄人最終將這個廉租房小區項目給了另一個行賄人,因為他的行賄金額是230萬元,而許某的行賄金額只有區區40萬元,兩者相差4倍多。面對如此懸殊的價差,受賄人當然不可能將該廉租房小區項目交給本案的行賄人。既然如此,那么受賄人李某就是一個不折不扣的騙子,而被告人許某就是詐騙案的被害人,而不應是行賄案的被告人。

      三、結語

      被告人與被害人的確定和區分,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完全可能隨著視角的轉變而轉變。因此,刑辯律師要善于開動腦筋,不拘一格打破常規,跳出固有思維模式。例如,在例1中,筆者就從被告人王某未獲得貸款這一毫無爭議的事實出發,發現了其中的案中案,即同案犯舒某與涉案銀行員工內外勾結,以及銀行違規操作,才是同案犯舒某成功騙取銀行貸款3億元的真正原因。在例2中,根據權錢交易的等價性這個容易被忽略的生活常識,我從行賄人甲聯想到了受賄人乙,再從受賄人乙聯想到行賄人丙,最終驗證了我的猜想。整個辯護過程充滿了跳躍感。不過這種跳躍不是隨意的,而是在深入剖析人性基礎上,大膽假設,小心求證,深度挖掘案件事實才得以實現的。

      [1]刑事訴訟法第108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意是:(二)“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2]《中國人民銀行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銀發〔1997〕216號)》《中國銀監會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銀監發〔2004〕51號)》以及《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切實加強商業匯票承兌、貼現和再貼現業務管理的通知(銀發〔2001〕236號)》等文件明確規定,商業銀行在辦理商業承兌匯票過程中,應當要求申請貼現人提交證明真實交易背景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3]受賄人李某的刑事判決書,案號:(2016)瓊97刑初字6號。

      [4]邵某單位行賄案的刑事判決書,案號:(2016)瓊0106刑初154號。

    (轉發需獲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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