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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亡8天后首筆養老金到賬,算已享受社保待遇嗎?一審:算,非勞動關系 二審:不算...
    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 作者:

      案號:(2019)魯10民終1249號

      案情簡介

      環衛處系事業單位,喬某于1953年8月3日出生,張某系喬某之妻、喬某1系喬某之子。2015年8月1日,喬某至環衛處工作。2016年2月20日,喬某與環衛處簽訂一份《街道清掃保潔承攬合同》,約定由喬某承攬區文山東路虎山路—世紀大道的路段,并約定合同期限為2016年2月20日至2017年2月19日,承攬費及支付時間為年承攬費20160元,每季度末付清本季度承攬費,每月可以預付1680元,合同還約定了清掃承攬路段的質量要求及違約責任等。2016年3月3日,環衛處為喬某購買了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壽綠洲團體意外傷害保險(B型),該保險于2016年3月4日生效,保險期限為一年。2016年9月6日16時20許,案外人某駕駛魯K×××**號輕型普通貨車,沿區文山東路由東向西行駛至事故地點,車輛的前端與步行由北向南進行清掃工作的喬某碰撞,致喬某當場死亡。后張某、喬某1向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申請,該委作出30號決定書,以喬某死亡時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為由不予受理。張某、喬某1不服該決定書,訴至一審法院。

      一審法院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724號民事判決。張某、喬某1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于2017年7月15日作出1168號民事判決。張某、喬某1不服,向高院申請再審。高院于2018年10月24日作出1025號民事裁定,撤銷1168號民事判決及724號民事判決,并發回一審法院重審。

      一審法院

      張某、喬某1主張喬某生前與環衛處存在勞動關系的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根據該規定,張某、喬某1以因喬某生前并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而主張雙方成立勞動關系,但環衛處提交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的養老金收入證明可以證實喬某自2016年8月1日退休,張某、喬某1雖有異議但未提交相反的證據予以證實,故無法證實喬某在發生事故時與環衛處存在勞動關系。加之喬某生前與環衛處簽訂了《街道清掃保潔承攬合同》,張某、喬某1不能簡單的認為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故對張某、喬某1的主張不予采納。張某、喬某1主張因環衛處為喬某購買了團體意外傷害保險雙方存在保險利益,也就存在勞動關系,根據法律規定,只有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才能據此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團體意外傷害保險系商業保險,是環衛處為降低自身風險而購買商業保險的行為,并不能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故對張某、喬某1的此主張亦不予采納。綜上,張某、喬某1請求確認喬某生前與環衛處存在勞動關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因工傷保險待遇以工傷認定為前提,張某、喬某1無證據證明喬某系因工死亡,故對其要求工亡待遇的訴訟請求,亦不予支持。

      判決:駁回張某、喬某1要求確認喬某生前與區環境衛生管理處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及要求支付工亡待遇的訴訟請求。

      張某、喬某1上訴請求: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再審一審判決,依法改判確認喬某與環衛處存在勞動關系。事實和理由:喬某于2016年8月辦理退休手續,于同年9月發生交通事故死亡。同年9月12日,喬某的養老保險待遇核發。故再審一審認定喬某自2016年8月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與事實不符。。

      環衛處辯稱,喬某生前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已經開始享受退休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審法院

      本案再審二審中,本院依法對區社會保險服務中心進行了調查。該中心證實喬某于2016年8月15日一次性向該中心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104760元,其退休登記時間為2016年8月22日,再審一審中的養老金收入證明載明的“當月養老金為1163.32元”系微機系統自動默認的結果,并非喬某2016年8月實際發放的養老金。上訴人、被上訴人對本院再審二審中調查的證據無異議。

      本院認為,根據本院再審二審對區社會保險服務中心進行的調查及喬某在中國農業銀行的賬戶流水明細,可認定喬某于2016年8月15日一次性向社會保障部門補繳了基本養老保險費,社會保障部門于2016年9月14日為其發放退休工資971.32元。而喬某的死亡時間為2016年9月6日,故其生前并未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再審一審認定其2016年8月1日已退休并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屬認定事實錯誤,本院再審二審予以糾正!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根據該司法解釋的精神,對于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的用人關系仍應認定為勞動關系。本案中,環衛處招用喬某期間其雖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喬某生前并未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故喬某與用人單位環衛處的用人關系仍應認定為勞動關系。張某、喬某1要求確認喬某與環衛處存在勞動關系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再審一審未予認定二者為勞動關系,駁回張某、喬某1的該訴訟請求不當,應予糾正。對張某、喬某1要求環衛處支付工亡待遇的訴訟請求,本院另行制作民事裁定書予以處理。判決如下:

      一、撤銷再審一審民事判決;

      二、喬某與環境衛生管理處自2015年8月1日起至2016年9月6日止存在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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