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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民一庭:當庭宣判后,當事人未按人民法院指定的時間和地點領取裁判文書,應承擔相應法律后果
    來源:民事審判實務問答 作者:

      【問】經當庭宣判,當事人均已了解人民法院的裁判理由和裁判內容,進而能自行判斷是否提出上訴。此種情形下,人民法院能否通過告知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領取裁判文書的時間和地點的方式直接送達?

      【答】關于當庭宣判的裁判文書送達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當庭宣判的案件,除當事人當庭要求郵寄發送裁判文書的外,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領取裁判文書的時間和地點以及逾期不領取的法律后果。上述情況,應當記入筆錄!庇纱丝梢姡

      首先,在當庭宣判的前提下,如果當事人要求郵寄送達裁判文書的人民法院應按其提供的送達地址郵寄送達,而不用審查其要求郵寄送達的理由是否正當。一方面,這是尊重當事人送達方式選擇權的表現;另一方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因受送達人自己提供或者確認的送達地址不準確、拒不提供送達地址、送達地址變更未及時告知人民法院、受送達人本人或者受送達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絕簽收,導致訴訟文書未能被受送達人實際接收的,文書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通過郵寄送達可以緩解“送達難”的問題。

      其次,在當事人放棄郵寄送達并選擇領取裁判文書的前提下,當事人在指定期間和指定地點領取裁判文書并不違反送達的相關規定。既然當事人沒有選擇郵寄送達,那么人民法院指定其領取裁判文書的期間和地點以及就逾期不領取裁判文書的法律后果所作的告知,其本身即已在當事人與人民法院之間建立了類似“契約”的約定并確立了相應的訴訟秩序,當事人違反該約定理應承擔約定業已確定的后果。

      最后,人民法院主動告知當事人逾期不領取的法律后果,包括在指定期間內未領取的,期間屆滿之日為送達之日,當事人的上訴期從人民法院指定領取裁判文書期間屆滿之日起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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