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體育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 (征求意見稿)
來源:中國體育總局 作者: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及時、公正解決體育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體育仲裁依法獨立運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組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三條 中國體育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體育仲裁委員會)是由國家體育總局(以下簡稱體育總局)依法設立、專門處理體育糾紛案件的仲裁機構。
第四條 體育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
第二章 體育仲裁委員會
第五條 體育仲裁委員會由體育行政部門代表、體育社會組織代表、運動員代表、教練員代表、裁判員代表以及體育、法律專家組成。
體育仲裁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員若干名,組成人員總人數不超過二十一人,且為單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組成人員應當具有八年以上體育或法律教學、科研和實務經歷。組成人員一般聘期為四年,由體育總局聘任并頒發聘書。
體育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或任職管理規定的,由體育總局予以解聘。組成人員因辭職、崗位變動、解聘或其他原因無法履行職責時,應及時增補。
第六條 體育仲裁委員會應當按照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相互分離、有效制衡、權責對等的原則,制定《中國體育仲裁委員會章程》(以下簡稱章程),具體規定體育仲裁委員會組織機構的產生辦法和職能,經體育總局備案后生效。
章程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與本規則規定。
第七條 體育仲裁委員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贫、修改章程;
。ǘ┢溉、解聘仲裁員;
。ㄈ┦芾眢w育糾紛;
。ㄋ模┍O督仲裁活動;
。ㄎ澹┲贫w育仲裁委員會內部管理辦法;
。┞男蟹、法規、章程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體育仲裁委員會應當每年至少召開兩次全體會議,研究體育仲裁委員會職責履行情況和重要工作事項。
體育仲裁委員會主任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體育仲裁委員會委員提議召開全體會議的,應當召開。
體育仲裁委員會的決定實行少數服從多數原則,作出決定的方式由章程規定。
第九條 體育仲裁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置專門委員會,其負責人由體育仲裁委員會主任從體育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提名,體育仲裁委員會決定聘用和解聘。
第十條 中國體育仲裁院承擔體育仲裁委員會日常工作。
第十一條 體育仲裁委員會的經費依法由財政予以保障。
第十二條 體育仲裁委員會處理爭議案件實行仲裁庭制度。
體育仲裁委員會可以根據體育賽事活動實際需要設立體育賽事臨時仲裁機構,適用體育仲裁特別程序,但仲裁地仍為體育仲裁委員會所在地。
第十三條 體育仲裁委員會應當有專門的仲裁場所。仲裁場所應當懸掛仲裁徽章,張貼仲裁庭紀律及注意事項等,并配備仲裁專業設備、檔案儲存設備、安全監控設備和安檢設施等。
第十四條 仲裁工作人員在仲裁活動中應當統一著裝,佩戴仲裁徽章。
第三章 仲裁員
第十五條 仲裁員是由體育仲裁委員會聘任、依法仲裁和調解體育糾紛的人員。
第十六條 體育仲裁委員會應當建立仲裁員名冊,并予以公告。
體育仲裁委員會應當將仲裁員名冊報送體育總局備案。
第十七條 仲裁員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ㄒ唬┆毩⑻幚眢w育糾紛,不受行政機關、社會組織和個人的干涉;
。ǘ┞男新氊煈哂械穆殭嗪凸ぷ鳁l件;
。ㄈ┤松、財產安全受到保護;
。ㄋ模┓、法規以及仲裁員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 仲裁員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ㄒ唬┮婪ㄌ幚眢w育糾紛;
。ǘ┚S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ㄈ﹪栏駡绦辛幎,恪守職業道德;
。ㄋ模┳杂X接受監督;
。ㄎ澹﹨⒓悠盖芭嘤柡驮诼毰嘤;
。┓、法規以及仲裁員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 仲裁員聘期一般為四年。體育仲裁委員會負責仲裁員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解聘和續聘仲裁員的依據。
第二十條 體育仲裁委員會應當制定仲裁員工作績效考核標準,重點考核辦案質量和效率、工作作風、遵紀守法等情況。具體考核辦法由體育仲裁委員會制定實施。
第二十一條 體育仲裁委員會負責對擬聘任的仲裁員進行聘前培訓。
體育仲裁委員會負責每年對仲裁員進行思想政治、職業道德、業務能力和作風建設培訓。
仲裁員每年參加培訓的時間累計不少于十學時。
第四章 仲裁監督
第二十二條 體育仲裁委員會應當設立監事會,建立仲裁監督制度,對申請受理、辦案程序、仲裁員及其他工作人員的行為等進行監督。
第二十三條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體育仲裁委員會應當予以解聘:
。ㄒ唬┰谄钙趦纫蚬ぷ鲘徫蛔儎踊蛘咂渌虿辉俾男兄俨脝T職責的;
。ǘ┠甓扰嘤栁催_規定時間的;
。ㄈ┠甓瓤己瞬缓细竦;
。ㄋ模┮蜻`紀、違法犯罪不能繼續履行仲裁員職責的;
。ㄎ澹┲俨脝T管理辦法規定應當解聘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仲裁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咚酵鞣,偏袒一方當事人;
。ǘE用職權,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
。ㄈ├寐殭酁樽约夯蛘咚酥\取私利;
。ㄋ模╇[瞞證據或者偽造證據;
。ㄎ澹┧阶詴姰斒氯思捌浯砣,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
。┕室馔涎愚k案、玩忽職守;
。ㄆ撸┬孤栋讣婕暗膰颐孛、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或者擅自透露案件處理情況;
。ò耍┰谑芷钙陂g擔任體育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的代理人;
。ň牛┢渌`法違紀、違反仲裁員管理辦法的行為。
仲裁員有上述規定情形的,體育仲裁委員會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解聘等處理;被解聘的,不得再聘為仲裁員。
第二十五條 辦案輔助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嚴守工作紀律,不得有玩忽職守、偏袒一方當事人、泄露案件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或者擅自透露案件處理情況等行為。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則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體育仲裁委員會統一免費發放仲裁員證和仲裁徽章。
第二十七條 體育仲裁委員會對被解聘、辭職以及其他原因不再聘任的仲裁員,應當及時收回仲裁員證和仲裁徽章,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則自X年X月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