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do id="ssqqo"><center id="ssqqo"></center></bdo>
<bdo id="ssqqo"><center id="ssqqo"></center></bdo>
<noscript id="ssqqo"><center id="ssqqo"></center></noscript>
  • 導航分類
    聯系我們
    法律茶座當前位置:首頁 > 法治在線 > 法律茶座

    各地高院對職業放貸人的認定標準
    來源:法律公園 作者:

      北京高院:

      北京高院認為,同一或關聯出借人涉及的民間借貸案件(含訴前調解)或作為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公證債權文書、仲裁裁決的案件,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認定為職業放貸人:

      1.以連續3年收結案數為標準,在同一法院民事訴訟中涉及10件以上,或者在全市各級法院民事訴訟中涉及20件以上的;

      2.在同一年度內,在同一法院民事訴訟中涉及5件以上,或者在全市各級法院民事訴訟中涉及10件以上的;3.在同一年度內,在同一法院涉及3件以上且累計金額達1500萬元以上,或者在全市各級法院涉及6件以上且累計金額達3000萬元以上的。

      同時,為與審判實踐中的復雜情況相適應,課題組認為應對上述案件數量及金額的硬性標準作出例外規定,即如果通過相關案件審理或者其他途徑可以認定出借人系職業放貸人的,則不受上述案件數量及金額的限制。需要明確的是,職業放貸行為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營業性,因此如果借款人出借款項的目的并非營利,那么該出借行為引起的案件則不應計算在內。另外,因同一筆借款引起的案件也不應重復計算。

      天津高院:

      同一原告或者關聯原告在兩年內向全市法院提起民間借貸案件5件以上,或者出借人在兩年內向社會不特定人出借資金3次以上的,一般可以認定出借人的放貸行為具有營業性。

      江蘇高院:

      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首先要進行關聯案件查詢,同一出借人及其實際控制的關聯關系人作為原告一年內在全省各級人民法院起訴民間借貸案件5件以上的,該出借人應當納入疑似職業放貸人名錄。通過案件審理或者其他途徑可以初步確定為職業放貸人的,不受上述案件數量的限制。

      浙江高院:

      1. 以連續三年收結案數為標準,同一或關聯原告在同一基層法院民事訴訟中涉及20件以上民間借貸案件(含訴前調解,以下各項同),或者在同一中級法院及轄區各基層法院民事訴訟中涉及30件以上民間借貸案件的;

      2. 在同一年度內,同一或關聯原告在同一基層法院民事訴訟中涉及10件以上民間借貸案件,或者在同一中級法院及轄區各基層法院民事訴訟中涉及15件以上民間借貸案件的;

      3. 在同一年度內,同一或關聯原告在同一中級法院及轄區各基層法院涉及民間借貸案件5件以上且累計金額達100萬元以上,或者涉及民間借貸案件3件以上且累計金額達1000萬元以上的;

      4. 符合下列條件兩項以上,案件數達到第1、2項規定一半以上的,也可認定為職業放貸人:

     。1)借條為統一格式的;

     。2)被告抗辯原告并非實際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將本金、利息支付給第三人的;

     。3)借款本金訴稱以現金方式交付又無其他證據佐證的;

     。4)交付本金時預扣借款利息或者被告實際支付的利息明顯高于約定的利息的;

     。5)原告本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或到庭應訴時對案件事實進行虛假陳述的。

      雖然部分地方高院對于職業放貸人的認定作了明確規定,但是還有很多地方高院對認定職業放貸人未作出相應的規定,這不排除民間借貸案件,如果你是借給一個之前根本不認識的人,就有可能會被認定為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出借資金。

      從而,借款合同被認定無效。

      借款合同無效,約定的利率、逾期還款的違約金自然無效,而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僅僅是返還借款,賠償損失,然而這里賠償損失應為合法的損失,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借款合同無效后往往只支持返還本金。


    亚洲成av人片不卡无码久久
    <bdo id="ssqqo"><center id="ssqqo"></center></bdo>
    <bdo id="ssqqo"><center id="ssqqo"></center></bdo>
    <noscript id="ssqqo"><center id="ssqqo"></center></noscrip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