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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陜西法幫網
  • 積分:99599
  • 等級:專家教授
  • 2016/11/2 19:15:23
  • 樓主(閱:100232/回:1)陜西法幫網總編王海安為一起民告官案的代理詞

      一點說明

      西安市長安區郭杜街道辦事處高廟村村民孫世海、孫衛利訴西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不履行法定職責案,于2016年10月28日上午在西安市鐵路運輸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陜西法幫網總編王海安受陜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協會推薦,做孫世海、孫衛利的代理人。庭審結束后,王海安向法庭提交了代理詞,F,王海安的這份代理詞在網上流傳很廣,許多網站紛紛轉載。據本網不完全統計,轉載王海安代理詞的已有反腐報道平臺、中國發展西部網、中國聚焦民生網、法制與社會、中國新聞日報網、曝光網等多家網站,并且已被百度搜索收錄。

      為感謝各位網友對本網的厚愛,現本網將王海安代理詞全文公布如下,深望得到各界人士的批評、指正。

      我們努力為廣大老百姓提供切實、可靠的法律幫助,將持之以恒、堅持不懈。

      代  理  詞

      尊敬的審判員、書記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我受陜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協會的推薦,接受本案原告孫世海、孫衛利的授權委托,做他們的代理人,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委托。經過開庭審理,我們對本案已經有了一個初步認識,現在我發表如下代理意見,供合議庭參考。

      眾所周知,行政訴訟的一個重要原則就是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對這一點,《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條有明確的規定,這就是:“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

      本案中,被告的行政行為是特殊的行政行為,即行政不作為。

      兩原告的訴訟請求就是要求人民法院依法責令被告改正這種行政不作為的行為,即:依法確認被告收到兩原告申請后拒不作出行政行為的行為違法;依法責令被告就兩原告的申請作出行政行為;依法責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本代理人要強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在起訴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請的證據”之規定,兩原告已經向合議庭提交了向被告提出申請的證據。對兩原告提交該證據證明的事實,被告當庭予以承認。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十五條“在庭審中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在代理權限范圍內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該事實予以認定”之規定,合議庭應該認定被告已經收到了兩原告的申請。此其一。

      其二,被告有對兩原告的申請予以處理的法定職責。

      《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機構職責》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由所在市人民政府領導,實行中國經濟特區的某些政策和新型管理體制,市政府在開發區設立管理委員會,作為市政府的派出機構,代表市政府對開發區的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和管理,協調各部門、各單位與開發區有關的工作!

      《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規定:“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作為開發區日常管理機構,可以行使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所授予的省市級規劃、土地、工商、稅務、財政、勞動人事、項目審批、外事審批等經濟管理權限和行政管理權限,對開發區實行統一管理!

      可見,被告代表西安市人民政府“對開發區的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和管理”,行使的是西安市人民政府授予的“規劃、土地、工商、稅務、財政、勞動人事、項目審批、外事審批等經濟管理權限和行政管理權限”。

      兩原告向被告遞交的申請內容是:依法處理兩原告承包地被無償征收問題,請被告自我審查自己的征地程序是否違法,以切實維護法律法規的權威、保護兩原告的合法權益,必要時追究違法征地責任人的責任并向兩原告告知處理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職權:……(六)……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之規定,很容易判斷,兩原告的申請事項就在被告的職權范圍內。

      庭審表明,兩原告的申請兼有舉報、控告性質。

      《陜西省行政執法責任制辦法 》第九條明確規定:“行政執法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h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首長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承擔領導責任!

      所以,被告不但要履行“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的法定職責,還要對兩原告申請中蘊含的舉報、控告“承擔領導責任”。

      其三,所有的證據均表明,被告就是征收兩原告承包經營土地的責任人,其征收行為違法,應該依法予以處理。

      被告在實施征地的行政行為時,理應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與兩原告達成協議并向兩原告支付征收土地補償費等費用后,才能將集體所有、兩原告使用的承包地轉為國有建設用地。而現在兩原告并沒有與被告達成協議,也沒有取得被告支付的征收土地補償費等費用,被告卻將兩原告的承包地無償收走并改變用途,明顯違法。

      對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依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對照《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征收、征用承包地應當依法補償。征收、征用土地前,應當將征地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承包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承包戶的意見。征收、征用承包地的各項補償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三個月內全額支付。土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辦法,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討論決定。依法補償給被征地農戶的費用,應當直接將補償款發放給被征地農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截留土地補償費等費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分期支付或者延期支付土地補償費等費用!

      對照《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對違法征收、征用土地或者擅自擴大征地范圍以及未按時足額支付補償費的,承包戶可以拒絕交地!

      兩原告的承包地任何人不能隨便收回,只有按《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承包戶取得征收土地補償費等費用后,土地承包合同應當依法變更或者終止。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確權證書由發證機關變更或者注銷”之規定的程序,被告才能將兩原告的承包地征收。

      其四,被告不承認人民政府頒發給兩原告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其理由有二:一,不是真的;二,與本案無關。

      1、眾所周知,農民承包集體經濟所有的土地,國家應當向當事人確定土地使用權并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這是一個廣為人知的事實,兩原告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也證明了這個事實。

      更重要的是,兩原告向人民法院當庭提交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的原件,該原件與在合議庭案卷里留存的兩原告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復印件核對無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十八條  明確規定:“下列事實法庭可以直接認定:(一)眾所周知的事實!

      人民政府向兩原告頒發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證明了這個事實,人民法院應該直接認定該事實。

      被告否認這個事實,則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十七條“在不受外力影響的情況下,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對方當事人予以否認,但不能提供充分的證據進行反駁的,可以綜合全案情況審查認定該證據的證明效力”之規定,責令被告提供相反的證據予以反駁,如果被告沒有相反的證據予以反駁,則須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人民法院應當直接認定兩原告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為有效證據,可以證明兩原告要證明的事實。

      2、兩原告出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是欲證明自己乃深受被告違法征地行為之害,也是為證明自己乃被告的相對人,是本案的適格原告。

      這樣的證據,怎么會與本案無關呢?

      其五,被告當庭所舉證據,除第一份是原件外,其余的都是復印件。

      第一份證據,因為是被告自行制作的,沒有第三方的介入,無法判斷其真實性,我們不予認可。

      對其余的證據,因為是復印件,我們均不予認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七條第(六)項“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無其他證據印證,且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的證據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之規定,人民法院不能將其“作為定案依據”。

      至于被告所稱自己曾用短信向第一原告告知了其“答復”的內容之辯解理由,我們認為不值一駁。因為,被告始終無法舉證證明其是通過我國三大電信運營商的哪一家向第一原告告知的;被告也沒有證據證明第一原告曾經收到了其“答復”的內容。

      其六,被告在法庭上多次辯解,因為兩原告的申請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訪條例》規定被告要處理的事項,所以他們可以不管。這真是奇談怪論。!

      1、前已述及,作為代表西安市人民政府“對開發區的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和管理”,行使西安市人民政府授予的“規劃、土地、工商、稅務、財政、勞動人事、項目審批、外事審批等經濟管理權限和行政管理權限”的被告,怎么竟能說出自己只管信訪、不管依法行政的話呢?這不是典型的懶政、怠政、庸政嗎?

      2、兩原告與被告對兩原告的申請的性質認定是一致的,這就是兩原告的申請并非信訪事項。既然如此,兩原告明確要求被告做出行政行為,即“處理”兩原告的申請,被告憑什么以“答復”了事呢?這正好證明兩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職責、做出行政行為的訴訟請求是正確的。

      3、兩原告的申請是直接寄給被告的,并非網上信訪。被告卻聲稱自己通過網上信訪渠道予以“回復”就是履行了法定職責。我們要求被告提供如此說法的法律依據,被告自始至終沒有提交這樣的法律依據。所以,合議庭應當認定其行為沒有法律依據。

      最后,本代理人要說的是,本案是民告官案。根據十八大以來的規定,民告官,要見官,而本案被告席上沒有其負責人、相反卻出現了其委托的訴訟代理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行政訴訟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行政機關負責人’,包括行政機關的正職和副職負責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訴訟代理人!

      本代理人質疑:在行政機關負責人沒有出庭應訴的情況下,怎么可以違法“委托一至二名訴訟代理人”?

      《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要求:“健全行政機關依法出庭應訴、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執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完善懲戒妨礙司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拒不執行生效裁判和決定、藐視法庭權威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規定!

      故,被告藐視法律,蔑視法庭,不把黨中央的三令五申放在眼里,在行政機關負責人拒不出庭的情況下,在自己有法制工作部門并有專門的從事法制工作的工作人員的情況下,竟然靡費公孥聘請律師與兩原告對簿公堂。兩原告自然要問:這筆律師費是否納入了政府的財政預算?如果納入了,在什么子目下報銷了?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是否應該自掏腰包負擔這筆費用?

      用納稅人的錢請律師和納稅人打官司,于法相悖,于理不通,本代理人建議貴院向被告上級主管機關的監察部門發司法建議函,要求依照黨紀國法嚴肅處理。

      尊敬的合議庭成員,庭審表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是確實存在的,兩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合法有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二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吨泄仓醒腙P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要求:“必須以規范和約束公權力為重點,加大監督力度,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必追究,堅決糾正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行為!

      《習近平關于全面依法治國論述摘編》指出:“制度的生命力在執行,有了制度沒有嚴格執行就會形成‘破窗效應’!

      本代理人認為,被告的行政不作為已形成“破窗效應”。為維護法律尊嚴,維護兩原告的合法權益,督促被告依法行政,我們希望人民法院本著監督政府依法行政、規范行政行為的目的,支持兩原告的訴訟請求。

      我的意見發表完了。

      謝謝!

      代理人    王海安

      2016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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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史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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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12/24 22: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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