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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王晨波
  • 積分:17
  • 等級:學前班
  • 2020/11/18 21:10:41
  • 樓主(閱:47873/回:0)這起道路交通事故憑什么交警無責?

      我叫王晨波,男,漢族,1957年10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1010219571020****,西安市新城區西一路127號,現住西安市灞橋區席王廉租房,聯系電話15229303276。

      我現在發帖向各位網友求教的是,發生在2020年6月27日9時47分的一起交通事故憑什么交通警察無責?

      論說這起交通事故并不復雜,復雜的是與交通警察掛鉤了。所以,我將此次交通事故的一些細節披露出來,請網友予以點評。

      根據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新城大隊2020年10月13日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所載,該起道路交通事故的當事人是我、寇韓飛、郎燕燕和***。

      該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陳述的道路交通事故經過為,2020年6月27日9時47分許,我身著雨衣,駕駛著陜西省AB64514號電動自行車,前載***、后載郎燕燕,沿浐河西路由北向南行駛。在南北方向信號燈為紅燈時駛過停止線,適逢寇韓飛駕駛陜A3899警號小型越野客車在西安浐灞生態區環衛基地門前,等待東西方向信號燈為綠燈后向北左轉,電動自行車右側后部與警車前部左側擦掛,我、郎燕燕、***受傷,兩車受損,造成事故。后經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指定管轄,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新城大隊受理。

      該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如下:我駕駛電動自行車違反交通信號燈行駛且違法載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五十一條“未成年人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不得載人。成年人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可以載一名不超過12周歲的兒童,6周歲以下兒童應當乘坐在固定座椅內”之規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茼n飛、郎燕燕、***未發現違法行為。

      于是,該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我應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寇韓飛、郎燕燕、***無事故責任。

      我對該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向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提起了復核。2020年11月18日,我接到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的道路交通事故復核結論,認為該事故(?)“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程序合法,決定予以維持”。

      我仍然不服。因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里的這句話,“寇韓飛……未發現違法行為……(故)無事故責任”沒有任何依據。

      據了解,寇韓飛是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浐灞大隊浐灞中隊的協警。他究竟有沒有違法行為?有沒有事故責任?且聽我給大家一一道來。

      一、“電動自行車右側后部與警車前部左側擦掛”,證明陜A3899警號小型越野客車是從側面追尾我的。

      發生交通事故時,天下著雨,陜A3899警號小型越野客車駛出浐灞中隊駐地瞬間,其車速是多少?是不是安全車速?有沒有降低行車速度?我們可以看到,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新城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就沒有涉及。

      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有沙塵、冰雹、、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

      上述法條中的“應當”,相當于日常生活用語的“必須”。

      那么,當陜A3899警號小型越野客車在我電動自行車基本上通過后發生側面追尾,依據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判斷,其車速不會慢?茼n飛為什么沒有依法降低行車速度?該焦點就成了認定其有責無責的關鍵。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新城大隊故意回避該事實,對陜A3899警號小型越野客車的行駛速度不予鑒定,明顯不當。

      二、交通事故發生后,對寇韓飛沒有進行毒品測試、檢驗。

      如上所述,陜A3899警號小型越野客車與我的電動自行車側面追尾,考慮到車速問題,則必須首先排除寇韓飛的酒駕或毒駕嫌疑,但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新城大隊僅僅只對寇韓飛測試、檢驗了酒精,對毒品沒有測試、檢驗,致使此點成疑。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五條明確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有飲酒、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應當接受測試、檢驗”。

      上述法條中的“應當”,相當于日常生活用語的“必須”。

      為什么普通老百姓駕駛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要做酒精和毒品測試、檢驗,寇韓飛就可以只做酒精測試、檢驗,對毒品的測試、檢驗就例外呢?我希望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新城大隊能公開回答這個問題。我認為,如此行政執法,明顯不當。

      三、寇韓飛駕駛警車不符合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對?機動車駕駛人的要求是“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

      《警車管理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警車應當由警車所屬單位的人民警察駕駛”;第十五條規定,“警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

      與前述相同,上述法條中的“應當”,相當于日常生活用語的“必須”。

      而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發生時,陜A3899警號小型越野客車系由寇韓飛駕駛,其并非“警車所屬單位的人民警察”,故不“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明顯屬于違章駕駛。

      所以,我認為,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新城大隊所謂“未發現違法行為”之說不能成立——到底是“未發現”還是雖然發現了卻故意“視而不見”?請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公開答復!

      四、陜A3899警號小型越野客車違反機動車通行規則。

      一個眾所周知的常識是,我國機動車是采取右側通行規則。

      寇韓飛駕駛陜A3899警號小型越野客車出浐灞中隊時,有2條機動車道,其并沒有按照右側通行的規則開出,而是由左側通行并欲左轉彎。這樣做的后果就是,機動車駕駛員稍有疏忽,對左面來人來車就猝不及防。

      如此,當交通事故發生后,能說寇韓飛“未發現違法行為……(故)無事故責任”嗎?

      綜上所述,各位網友請發表議論,陜A3899警號小型越野客車的所有人和駕駛人到底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有沒有責任?

      本帖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公開辦事制度、辦事程序,建立警風警紀監督員制度,自覺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之規定,以要求有關部門自覺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目的而發的。與此同時,我依據《警車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規定,對有關人員給予處分:……(五)不按規定使用警車或者轉借警車的;……(八)其他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強烈要求有關部門就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對有關人員給予處分,以儆效尤。

      謝謝大家,請各位動動手指將此帖轉發出去!

      下圖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新城大隊2020年10月13日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下圖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于2020年11月13日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復核結論

    樓主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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