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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閱:56482/回:0)西安市長安區交警大隊綜合樓小區麻煩成堆,誰告誰? 各位網友,大家好!我們是西安市長安區交警大隊綜合樓小區的住戶,分別是趙王保、田卯義、湯宏磊、劉培宏、孫潔、李穎、王俊源、張蒜良、劉平均、劉曉明、楊小輝、李佳、魏龍菊、韓英、徐占良、田亞利、常朋遠、張帆、郝睿、柴俊黨、趙幫孝等21人。 因為我們這個小區的物業管理混亂,所以我們與管理我們小區的西安市長安區嘉欣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關系特別緊張:我們認為,因為他們管理不善,導致小區許多公共設施設備損壞,經匡算,小區設施設備損壞的價值大約2771304元(預估),該公司理應折價賠償,賠償款與物業管理費等費用要互相折抵;該公司則認為,是西安市公安局長安分局委托他們管理我們小區的,對小區設施設備的損壞我們無權說三道四,所以物業管理費等費用我們必須交納。 我們雙方僵持不下。2019年6月6日,西安市長安區嘉欣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他們于2012年3月26日與西安市公安局長安分局警務保障科簽訂的物業管理委托服務合同為證據,將我們起訴到了西安市長安區人民法院,要求我們向該公司支付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1月30日期間的物業管理服務費,2016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1月30日期間的電梯費、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水費、滯納金等;還要求我們以上述費用為基數,按照年利率24%向該公司支付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的滯納金。 且不說該公司在一件民事訴求里要我們交兩份滯納金對不對,單說該公司以2012年3月26日的物業管理委托服務合同為證據起訴我們即存在問題。我們拿到物業管理委托服務合同后發現,該合同的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請西安市仲裁委員會解決”,而《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條“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十九條第一款“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項“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等均明確規定,對西安市長安區嘉欣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訴,西安市長安區人民法院依法不得受理,但當時西安市長安區人民法院不但受理了,還不顧該物業服務合同上的印章并非長安區交警大隊綜合樓小區業主委員會而是西安市公安局長安分局警務保障科(特別說明,假設西安市長安區人民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西安市公安局長安分局的警務保障科因不具備法人資格,也不能成為本案適格被告,本案適格被告應是西安市公安局長安分局,我們更不應是被告,而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之事實,違反合同法規定的相對人原則,要以我們為被告強行開庭。 對此,我們強烈不滿,遂緊急向有關部門反映,西安市長安區人民法院才停止開庭,卻不裁定駁回該公司的起訴。 前不久,我們又接到了西安市長安區人民法院的傳票,還是要就本案開庭,原來,這家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他們與我們簽訂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于是,我們又成了本案適格被告。 但我們認為,鑒于我們所在小區因為該公司的“服務”遭到了大約2771304元(預估)的財產損失,而這些損失,和西安市公安局長安分局警務保障科代表西安市公安局長安分局與被上訴人于2012年3月26日簽訂的物業管理委托服務合同有百分之百的關系。所以,我們在支付該公司物業管理費等費用的同時,該公司亦應賠償我們所在小區因其“服務”造成的財產損失,本案最終將形成抵銷之訴。但如果西安市公安局長安分局不參與本案訴訟,人民法院僅僅只審理該公司起訴我們的訴訟請求,達不到民事訴訟定分止爭的效果,也有違《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2019〕254號)第三十六條第一款“防止機械適用‘不告不理’原則,僅就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而應向原告釋明變更或者增加訴訟請求,或者向被告釋明提出同時履行抗辯,盡可能一次性解決糾紛!苊庖蚺辛顔畏椒颠而出現不公平的結果”規定的精神。 鑒于此,我們認為,西安市公安局長安分局與本案的判決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便向西安市長安區人民法院遞交了依法追加訴訟當事人申請,要求依法追加西安市公安局長安分局為本案當事人,參與本案訴訟。 不出所料,西安市長安區人民法院很快就裁定駁回了我們的追加申請。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對這份裁定,我們是不能上訴的。于是,本案可能的后果就是,我們在本案只能當被告,無權就我們所在小區因該公司“服務”造成的財產損失提起反訴,我們所在小區設施設備的損壞該由誰來賠?成了哥德巴赫猜想。 我們想不通,假設人民法院只判決我們向該公司給付物業管理費等費用,我們小區的財產損失該怎么辦?如果西安市公安局長安分局不參與本案訴訟,這兩者怎么能互相折抵?此案塵埃落定后,小區設施設備的修復費用該由我們承擔?還是由西安市公安局長安分局承擔?由我們承擔或西安市公安局長安分局承擔后再向該公司主張權利?西安市長安區人民法院,你這不是造成我們的訟累嗎? 萬能的朋友圈,請你們出謀劃策,幫我們找出解決問題之道吧! 謝謝了! 樓主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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