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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閱:22904/回:0)起訴不立案 投訴不查辦 拖了近一年 請問商洛、鎮安二法院 咋辦?.. 我叫王勇,男,漢族,1980年12月6日出生,陜西省鎮安縣青銅關鎮銅關村三組人,公民身份號碼612526198012064056,聯系電話13720450236。 我現在要告訴各位網友下邊這件事,請大家都來評評理,看陜西省商洛市中級人民法院和鎮安縣人民法院是不是聽黨的話,是不是依法辦案? 我們家與鄰居曾經為出行通道發生糾紛,經過有關部門調解,確認我們兩家的通道最少應該在2.2米。但之后,對方卻在該通道上私搭亂建、堆放雜物,致使通道現在只有80公分左右,嚴重妨礙了我們家的正常通行,給我們的生產生活帶來了極度不便。經多方協商無果后,我們家于2020年5月7日向陜西省鎮安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人民法院判令對方立即拆除違法建筑、清理通道上的雜物。 當時適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八十四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第九十二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梢,我們的起訴合法合情合理。 依據當時適用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我們起訴的案由應該是一級案由“物權糾紛”項下的二級案由“所有權糾紛”所屬三級案由“相鄰關系糾紛”下的四級案由“相鄰通行糾紛”。 叫我們想不到的是,對這起普通的民事糾紛,陜西省鎮安縣人民法院卻拒絕受理,死活不接我們的民事起訴狀,一直拖了兩個多月。 無奈,我們只好于2020年7月15日,將民事起訴狀用EMS郵寄給了負責登記立案的陜西省鎮安縣人民法院青銅關法庭的陳庭樂法官。經查詢,我們的訴訟材料,陳庭樂法官于2020年7月16日14時59分零1秒簽收。但是,隨后發生的事情卻叫我們瞠目結舌——我們的訴訟材料在陳庭樂法官手里僅僅只過了一夜,就被其在2020年7月17日9時10分10秒又通過EMS退給了我們。 早在2014年10月23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就明確要求:“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變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對人民法院依法應該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保障當事人訴權! 隨后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就明確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為嚴格執行黨紀國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依法應該受理的一審民事起訴、行政起訴和刑事自訴,實行立案登記制! 為做到令行禁止,《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登記立案的實施細則(試行)》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明確規定,“對民事、行政起訴,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間內不能判定起訴、自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先行立案”。 可見,鎮安縣人民法院的陳庭樂法官無視黨紀國法! 面對陳庭樂法官無視黨紀國法的行為,我們只能依據《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登記立案的實施細則(試行)》第二十一條“對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訴狀、接收訴狀后不出具書面憑證,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補正訴狀內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擾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決定等違法違紀情形,當事人有權選擇向該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紀檢監察部門投訴。人民法院紀檢監察部門應當在受理投訴之日起十五日內,查明事實,并將情況反饋當事人。發現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向陜西省商洛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紀檢監察部門投訴。 誰知,我們的投訴在陜西省商洛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紀檢監察部門面前也碰了一鼻子灰。該院紀檢監察部門真正是門難進、事難辦、臉難看,我們跑了幾個月,得到的結果是一拖二推三忽悠,我家的民事起訴狀仍然無法按黨紀國法的要求實施登記立案。 他們就是這樣逼得我們走投無路,我們只好如法炮制,又于2020年12月21日通過EMS給陜西省商洛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紀檢監察部門郵寄了投訴信。經查詢,我們的投訴信他們于2020年12月22日收到,但至今將近三個月了,商洛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紀檢監察部門始終按兵不動! 我憤怒了:哪有這樣履行法定職責的紀檢監察部門? 此事之所以叫我憤怒,是因為它發生的時間節點,恰恰是2020年從上到下要求各級法院對立案登記制改革的自查評估期間,不知商洛市中級人民法院和鎮安縣人民法院是如何對自己的立案登記制改革進行自查評估的,難道就是這樣明目張膽地給最高人民法院下巴底下墊一塊磚了事?我認為,這是現代版的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商洛市中級人民法院和鎮安縣人民法院不但忽悠當事人,也在忽悠上級人民法院,忽悠黨中央! 《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要求:“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尊重憲法法律權威,都必須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都必須依照憲法法律行使權力或權利、履行職責或義務,都不得有超越憲法法律的特權”,“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具有重要引領作用,司法不公對社會公正具有致命破壞作用。必須完善司法管理體制和司法權力運行機制,規范司法行為,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我發此帖的目的,是希望商洛市中級人民法院和鎮安縣人民法院遵紀守法,踏踏實實開展“三嚴三實”教育,把“兩學一做”真正落到實處,努力踐行“全面依法治國”的戰略,樹立敬畏法律之心,下決心根治立案難,給當事人真正創造出一個公平、公正的司法環境! 我更希望這兩家法院在政法系統教育整頓期間,以刀口向內、刮骨療毒的精神,認真處理此帖暴露出來的無視黨紀國法、不守政治規矩問題。 最后,我希望同樣遭遇立案難的各位網民,將本網帖頂起來、轉出去,讓周強大法官能看見! 下圖 該投遞流水顯示,我們的訴訟材料在陳庭樂法官手里僅僅只過了一夜,就又被退給了我們。 下圖 該投遞流水顯示,我們的投訴材料在商洛中院監察室壓了將近三個月,至今渺無音信。 樓主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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